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职业教育改革需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9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以下简称一体化培养中职阶段学生)。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学校和县市区为基础,市统筹负责,省宏观指导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系统)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学号、学习形式等)一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职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专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作为学籍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中职学生系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及时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要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职学生系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对无法在中职学生系统中取得其他教育阶段学籍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按中职学生系统要求填报学籍信息。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无法通过中职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中职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具体操作参照《江西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职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身份证信息进行认证。学生在信息审核和认证通过后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十一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中职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一体化培养中职阶段新生的注册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其中,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中参与合作办学项目的职业高中须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备案,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在中职学生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新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新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生核准新生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 学籍纸质档案。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本信息(打印中职学生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
2.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情况登记表(含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思想品德评价和奖惩情况,详见附件1);
3.实习实训的成绩和岗位实习鉴定(附件2);
4.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5.在校期间的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附件3);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附件4);
7.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学籍电子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辖权限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一、二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取消学籍等。均应记录相关信息,将学籍异动或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纸质档案。
学校应在取得相应异动、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在中职学生系统做相应的学籍异动操作,并将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学籍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对资料进行校验并保存。
第十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因病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续班级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为:
1.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核同意;
2.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5),表格由转入学校作为佐证材料在中职学生系统中上传;
4.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手续,报各自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分别报双方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培养中职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不得通过转学、转专业进入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项目,且项目之间和项目内部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转专业,视为自动放弃一体化培养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不同学制、不同学习形式专业的学生不能互转。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办理手续需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的,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缴纳学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2.学生依法服义务兵役,休学期限与其服义务兵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认定,但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须与监护人一起)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相同学制、学习形式的专业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可安排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学习者,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1.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3.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5.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
7.自愿要求退学的。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死亡、失踪的学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全日制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实践技能、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制定成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重修)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允许学校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课程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相互认可。具体互认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学校德育大纲和学生守则、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区、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3.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4.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5.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或再次违规的。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出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除。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操行考核合格;
2.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岗位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一体化培养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中途退出的,若已完成中职阶段学业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由所在学校颁发相关专业中职毕业证书,毕业后学生不再具有该项目的培养资格。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证书统一编号、统一水印,一生一证,由学校统一领取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即为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的),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一体化培养中职阶段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且满足第四十三条的,予以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体化培养学生自愿放弃转段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学生,需提供本人及监护人提供自愿放弃转段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书面报告给学校,学校提供该生已经完成中职教育教学计划的书面证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体化培养中五年制一贯制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不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若需要申请五年转三年学习的,须在一体化培养项目的第一学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结束后,且满足第四十六条的,予以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不提供五年制一贯制高职教育阶段的任何证明材料。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操作办法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学籍管理人员变动须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确保学生各项信息完整准确、记载及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3.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将追究相应责任。
1.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学校,处罚等级分为“黄牌警告”、“红牌处罚”(暂停一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取消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三种。对因学籍管理混乱被设区市教育局以“红牌处罚”及以上处分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两年,并停止其已立项项目建设资格。
2.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市、县区教育局。处罚类别分为“批评”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市、县区教育局,省教育厅将视情况扣减其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进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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