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评估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估,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评估,由教师自评(20分),学生评(25分),教师互评(25分),考核小组评(30分)四部分组成,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
见附件5
(二)教师自评(占20%,即20分)
被考核教师个人自我小结并量化赋分,填写《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其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中的个人小结须涵盖“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内容。
(三)教师互评(占25%,即25分)
由各教学业务部门按20%的比列选举或推荐产生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互评小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并量化赋分。
(四)学生评(占25%,即25分)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职业道德评议打分,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考评一次,取平均分。
改进学生评议打分方法:学生对每项考核内容,按从高到低对本学期的任课教师进行排序,最高分为本项的最高值,级差0.5分,给出其它任课教师的得分,最分汇总每位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六项内容的总分,即为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职业道德评价得分。
(五)考核小组评(占30%,即30分)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六)考核等次评定
教务科教研督导室负责上述考评得分的汇总、统计及计算工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考评及其它情况负责认定考核等次。
1.职业道德评估为优秀需同时具体下列条件
(1)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2)得分排名在全校参与考评教师总数的前40%。
2.职业道德评估为不合格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声誉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
(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7)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8)不服从学校管理,无故不上课,或私自给学生停课、勒令学生回家,耽误学生学习的;
(9)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色情、赌博和邪教活动的;
(10)因擅自离岗离职或工作失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11)与在籍学生(含校外顶岗实习学生等)有不正当关系者。
(12)班级课程教学期间(含课间休息),在校园内教室、机房、实习基地及走廊等公共场合抽烟者。
(13)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职业道德评估为不合格的条件
考核为优秀、不合格的其它人员,职业道德评估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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