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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时间:2018年07月24日 阅读: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提高教师(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竞赛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应分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赛项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各类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领导小组下设技能竞赛和文体活动竞赛两个办公室,技能竞赛办公室设在教务科,文体活动竞赛办公室设在学生科,分别负责竞赛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竞赛准备工作的审批。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的所有竞赛由学校统一组织或承办。教师本人参赛或竞赛指导教师提交参赛计划书,经相应职能部门同意后报送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在校内相应范围公示,明确参赛类别及等级。如需进行集训的,须在集训开始前一周提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比赛的管理和奖励。未经过学校批准,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教师、学生及指导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技能竞赛

第四条 技能竞赛活动指由国家部委、省厅(局)、地市及学校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质,旨在提高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技能竞赛。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获奖人员须以学校为参赛单位。

第五条 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和校级。国家一类是指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国家二类是指由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是指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二类是指由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地区级是指由市教育局、人保局组织的技能竞赛。校级是指由学校竞赛领导小组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的技能比赛。

第六条 参赛计划书内容应包括比赛的差旅费、必要的参赛耗材费、服装费、道具费、参赛人员名单及其职责、赛前集训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器材的详细清单、资金预算等内容。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二次使用。

第七条 参赛计划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参赛计划书通过审批后,应严格执行,专业科主动承担组织监督职责,教务科及教学诊改与督导室依据参赛计划书不定时抽查。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在检查过程中第一次发现未到指导学生竞赛指导现场且无正当理由扣除指导课时费的一半,两次则无指导课时费。确需变动的须由教务科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 指导课时费计算(仅适用于指导技能竞赛)。竞赛指导课时费采取一次性发放,每队指导教师的指导课时费由:指导节次、基础课时津贴、系数三部分组成。即,指导课时费=指导节次×基础课时津贴×系数。

指导节次:按下表(见表2)中最高控制课时核定标准分级执行,核算课时量时根据实际指导记录计算课时,但不得超过最高控制课时。

基础课时津贴:指学校绩效工资中规定的教学课程基础课时津贴,该标准以参赛学期已公布的学校绩效工资中规定教学课程基础课时津贴为准。

系数: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得相应等级奖励教学课程津贴分别按不同的系数发放(见表1)

表1  指导技能竞赛系数标准

类别

等级

系数

国家级一类

一等奖

1.8

二等奖

1.6

三等奖

1.4

国家级二类

一等奖

1.6

二等奖

1.4

三等奖

1.2

省级一类

一等奖

1.6

二等奖

1.4

三等奖

1.2

省级二类

一等奖

1.2

二等奖

1.0

三等奖

0.8

市级

一等奖

1.2

二等奖

1.0

三等奖

0.8

其他

0.5

 

表2 技能竞赛项目核定标准

国家级一类

国家级二类

省级一类

省级二类

市级

校级

最高控制课时

最高按240节次计

最高按200节次计

最高按200节次计

最高按120节次计

最高按100节次计

最高按80节次计

第九条 竞赛结束后获奖指导教师应提供参赛获奖证书的原件,由获奖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科初审后,将其复印件存档,并报教务科汇总备案。

   第十条 教师指导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元)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一类

10000

8000

6000

国家二类

4000

3000

2000

省级一类

4000

3000

2000

省级二类

1500

1000

800

市级

1000

800

600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元)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一类

12000

10000

8000

国家二类

5000

4000

3000

省级一类

5000

4000

3000

省级二类

2000

1500

1000

市级

1500

1000

800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元)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一类

1000

800

600

国家二类

600

400

200

省级一类

600

400

200

省级二类

200

150

100

市级

100

80

50

校级

100

80

50

第十三条 同一竞赛项目中既有个人又有团体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奖按第十、十一条奖励标准所获相应等级奖励标准乘以2.0倍计发给教师(不包含学生)。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论文评奖、课题评审、教学成果评定及班主任技能竞赛等项目按教师本人参加相应层级技能竞赛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获奖情况与各类培训及职称评定重要参考;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文体活动竞赛

文娱活动:对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文娱活动;体育竞赛:对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竞赛指由国家部委、省厅局及学校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质文体活动竞赛。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获奖人员须以学校为参赛单位。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文娱活动包括:如艺术展演、文化艺术节、文明风采等比赛。体育竞赛是指在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育联合会、省教育厅、省体育总局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文体项目参赛需经过竞赛领导小组的批准方可参加。

第十八条 学校对文娱竞赛获奖教师或指导学生获奖进行表彰和奖励,文娱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一等奖

5000

国家二等奖

1000

国家三等奖

500

省级一等奖

300

省级二等奖

200

省级三等奖

100

第十九条 学生获奖进行表彰和奖励,文娱竞赛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一等奖

600

国家二等奖

500

国家三等奖

400

省级一等奖

200

省级二等奖

150

省级三等奖

50

 

第二十条 学校对体育竞赛获奖教师或指导学生获奖进行表彰和奖励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级第1名

5000

国家级第2名

1500

国家级第3名

1000

国家级第4名

800

国家级5-8名

600

省级第1名

400

省级第2名

300

省级第3名

200

省级第4名

100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奖进行表彰和奖励,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级第1名

600

国家级第2名

500

国家级第3名

400

国家级第4名

300

国家级5-8名

100

省级第1名

100

省级第2名

80

省级第3名

60

省级第4名

40

 

第二十二条 单一竞赛项目,只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大类竞赛中的各项目均获奖的,可以累加计算奖金。

第二十三条 10人以上的集体项目按照单项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团体总分名次不再奖励(除非比赛只设团体总分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由竞赛报送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需在比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荣誉证书(奖杯)原件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复核,并上交证书(奖杯)的扫描图片或照片作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办、教务科和学生科负责解释,自颁布日起实施。

附:竞赛审批表

姓名

参与教师姓名

竞赛项目名称

竞赛时间

竞赛工作计划

竞赛办公室意见

竞赛认定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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