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教师教学工作标准
日期:2018/7/30 17:06:24  发布人: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  浏览量:0

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

教师教学工作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师授课质量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以及教学诊改、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教师是课堂教学直接责任人。教师教学包括备课、授课、反思、作业、辅导等基本教学环节。

第三条 教师教学坚持精讲多练、言传身教的教风建设标准,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积极性。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师须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认真备课,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

第五条 教师备课须认真备学生,备目标,备内容,备教法。

(一)备学生。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态度、学习需要、学习方式、学习习惯和兴趣爱好。

(二)备目标。构建三维教学目标,即明确知识与技能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三)备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和参考书目,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重点和难点,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教学内容应反映行业企业一线的实际,突出应用性、实践性,注意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四)备教法。注重因材施教,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选用适合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体备课,共同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设计。每学期集体备课不少于四次。

第七条 电子教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电子教案模板进行撰写,模板上的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纸质教案应按照学校统一印制的教案本进行撰写,教案本上的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教学反思须及时总结课程教学的经验和不足,以便改进提高。教学反思在本次课程结束后由教师自己撰写。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教案原则上应包括课题、技能训练目标、仪器设备材料及准备、教学场所、设施要求、工艺规范、技能要领及注意事项、安全要求、教学过程设计、训练作业、教学反思等内容,在格式上不作统一要求,由教师自行决定。

第九条 教案根据课程《教学进度表》按课时编写。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教案根据实践教学计划按日程或课时编写。

第十条 教师上课必须要有教案,电子教案必须按要求在上课前交到指定的文件夹中;纸质教案上课时教师必须携带,不准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日常教学检查人员有权检查上课教师教案。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教学进度表》规定的教学内容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不得提前或推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须渗透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融合的思想,既注重知识的传授,又重视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标明确。构建三维教学目标,即知识与技能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二)教学态度端正。衣冠整洁,仪态端正,言行文明,用语规范,敬业认真,教书育人。

(三)教学内容正确。内容充实、完整、娴熟,语言精练、生动、准确,重点难点突出,无知识性错误或思想性问题。

(四)教学过程完整。传统教学过程须导入新课、讲授新课、课堂小结、作业布置等基本教学环节完整,时间分配科学合理。

(五)教学方法科学。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普及运用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运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参与式教学。鼓励运用翻转课堂、混合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

(六)教学手段先进。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融合。改革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营造学生为主体的和谐学习氛围。

(七)教学技能娴熟。熟练运用导入技能、语言技能、提问技能、板书技能、运用教具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技能、演示技能、强化技能、反馈技能、练习技能、课堂组织技能、变化技能、结束技能等基本教学技能。

(八)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组织有序,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满意率高。

第四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十五条 作业一般包括课前预习、查阅资料、课后作业等。

第十六条 作业布置基本要求:

(一)作业布置须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具有典型性和综合性,使学生可举一反三。

(二)作业量适中,按中等程度学生完成为宜。

(三)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须要考虑学生是否有条件能够完成。

第十七条 教师须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作业批阅时须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对作业中普遍性错误须集中讲评,不合格作业须订正或退回重做。电子作业的批发情况须在下周一之前上交。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日常教学检查人员有权检查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第五章   辅导与答疑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结束后,可根据课程教学和学生实际需要,采用集体辅导或个别辅导形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辅导与答疑一般安排在自习课或课外进行。教师所属教学管理部门须做好教师辅导答疑的记录和评价。

第六章   课后反思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结束后须及时进行反思,认真总结课堂教学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教学反思的撰写由教师自己完成,学校不作统一要求。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教学诊改与督导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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