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和《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试和评审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9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补偿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所产生的成本,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向参加考核鉴定的对象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综合评审费,对参加补考的人员,按补考科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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